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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有关政策

2023-11-15 18:30     来源:防城港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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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门诊医疗统筹待遇

1.门诊医疗统筹服务点为统筹区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2.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医疗统筹实行限额支付,每人每年300元(含一般诊疗费),超过年度限额支付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3.纳入门诊统筹报销的医疗费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日不高于15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日不高于100元、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每日不高于70元,由门诊医疗统筹分别报销65%、75%、85%。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

   认定患有自治区统一确定29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可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

1.    起付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20元/人·月,其中高血压病(非高危组)、高血压病(高危组)、糖尿病基金起付标准为10元/人·月。

2.    医疗费报销比例。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基金与个人双方分担。

29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分担支付表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

高血压病、糖尿病

其余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

基金支付

个人负担

基金支付

个人负担

基金支付

个人负担

村卫生室

/

/

85%

15%

/

/

一级及以下

90%

10%

85%

15%

85%

15%

二级

85%

15%

70%

30%

70%

30%

市三级

80%

20%

55%

45%

55%

45%

自治区三级

80%

20%

50%

50%

50%

50%

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中的乙、丙类医药的,分别先由个人自付15%、30%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3.限额支付。各病种实行年度基金限额支付,详见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基金限额支付表。超过年度基金限额支付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

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基金限额支付表

序号

疾病名称

每人每年(元)

1

冠心病

2000

2

高血压病(高危组)/高血压病(非高危组)

2000/600

3

糖尿病

2000

4

甲亢

2000

5

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

2000

6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2000

7

银屑病

2000

8

严重精神障碍

3500

9

类风湿性关节炎

2500

10

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期

2500

11

系统性红斑狼疮

2500

12

帕金森氏综合征

2500

13

慢性充血性心衰

2500

14

肝硬化

2500

15

结核病活动期

2500

16

再生障碍性贫血

12500

17

肾病综合征

3500

18

癫痫

3500

19

脑瘫

4000

20

重症肌无力

3500

21

风湿性心脏病

2500

22

肺心病

2500

23

强直性脊柱炎

2000

24

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2000

25

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26

血友病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27

慢性肾功能不全/肾透析

1000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28

各种恶性肿瘤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29

器官等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三)急诊留观医疗待遇

急诊留观是指因病情需要,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观察室进行的医疗。

1.参保人员因病在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留观、不转入住院治疗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每次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从符合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其余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住院规定执行。

2.参保人员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留观、并从急诊留观直接转入住院治疗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合并计算为一次住院,基金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按住院规定执行。

3.急诊留观治疗的医疗费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参保个人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四)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分担支付。

1.床位费支付标准。床位费基金支付标准为20元/床·日。床位费低于标准的按实际发生数支付,高于标准的部分由个人支付。

2.基金起付标准。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因病在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600元、300元、1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每次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

3.医疗费报销比例。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由基金与个人双方分担,详见住院治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分担支付表。

住院治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分担支付表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基金支付

个人支付

一级及以下

90%

10%

二级

75%

25%

三级

60%

40%

自治区三级

55%

45%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含跨统筹地区住院)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中的乙、丙类医药的,分别先由个人自付15%、30%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4.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转院)住院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按以下规定办理:

(1)转院治疗。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转到统筹地区外自治区内、自治区外住院的,在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基金报销比例分别降低5%、 10%;未经同意转院的,基金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5%、20%。

(2)长期跨统筹地区就医(住院)及短期跨统筹地区就医(住院)。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在统筹地区外自治区内、自治区外住院的,按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执行;逾期或未经备案的,基金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5%、20%。

危组)、高血压病(高危组)、糖尿病基金起付标准为10元/人·月。

2.  医疗费报销比例。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基金与个人双方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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