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上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4年12月20日 |
| 标 题:上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思县举办展销会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上政规〔2024〕7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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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上思县举办展销会审批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4年12月20日
上思县举办展销会审批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展销会举办的规范管理,确保安全、稳定的社会局面,确保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展销会活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展销会,是指由一个或者几个举办者组织、由多个或者众多经营者参加、在指定场所和一定时期内集中进行交易的经营活动,包括博览会、展览会、展示会、购物节、交易会等集中商贸活动。
第四条 展销会活动应当遵循市场规则、有序竞争,实行政府扶持、适度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为充分兼顾各方利益,结合我县市场流通特点,全年批准举办展销会原则上不超过2次,时间分别安排在上半年和下半年,即每年广西壮族“三月三”和中国农民丰收节期间,每次会期不超过10天(含进场和撤场时间),举办地点原则上设在明江公园(视情况变化而定)。
第六条 举办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与承办展销会活动相适应的管理机构、资金、人员和相关制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展方必须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其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七条 县商务局是本辖区展销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展销会的统筹规划、协调管理、综合评估和指导服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展销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住建、应急、发改(物价)、工信、环保、卫健、文旅、税务、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展销会活动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 县商务局负责在每年2月份和7月份通过上思县政府门户网站和“氧都上思”微信公众号发布商品展销会招商公告。申办方需在公告发布30天内将参展实施方案、应急预案、商品类别、举办单位银行账号、会务负责人员名单、展销会筹备办公室地址、联系电话等材料(由多个单位联合举办的还需提交联合举办协议书)装订成册,密封交至县商务局办公室。
第九条 县商务局根据意向报名情况,组织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住建、应急、发改(物价)、工信、环保、卫健、文旅、税务、消防等部门和申办方召开评审会,确定最终举办方,上报县政府备案后,进行公示。
第十条 公示结束后,举办方依次向下列部门申请报批,各有关部门需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备案手续。
(一)向县住建局提交场地使用申请、平面布置图等材料备案,并按规定标准缴纳占道费、垃圾清理费、保证金等。
(二)涉及食品展销的,举办方应当在展销会举办前15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食品经营区域布局、经营项目、经营期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入场食品经营者主体信息核验情况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向县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提交展销会安保方案、场地使用证明、平面布置图、应急预案等材料备案。展销会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县公安局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提请市公安局实施安全许可。
第十一条 县商务局应当建立展销会咨询服务制度,为参展者提供咨询服务;设立举办单位诚信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统计展销会活动数据,发布展销会活动动态信息。
第十二条 展销会举办方要加强对每个参展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履行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的义务,严格审查参展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经营资质、资格等证明文件,明确参展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定期对参展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在展销会举办期间,举办方要组织人员做好现场的安保、秩序维护、清洁卫生等工作,并遵守相关规定,服从各部门管理,如有违反,将取消举办资格。在展销会结束前一天,举办方要及时组织参展经营者做好撤场工作,并恢复场地原貌。
第十三条 食品展销会的举办方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核验并留存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或者备案情况等信息,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义务和责任并督促落实,定期对其经营环境、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四条 参展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参展经营者或举办单位要求赔偿。
第十五条 在展销会举办期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加强对交易秩序、商品质量的监管;公安部门负责加强对防抢、防盗、防斗殴等治安情况及社会秩序的监管;消防部门负责加强消防安全监管;住建部门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管;商务、卫健、应急、发改(物价)、工信、环保、卫健、文旅、税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展销会举办方和参展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出现不正当竞争或其他情形的,有关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取消参展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举办方和参展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要将其记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通报。
第十七条 乡(镇)举办展销会及特殊商品交易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上思县举办展销会审批管理规定评审会评分标准
附件:
上思县举办展销会审批管理规定评审会评分标准
为公正、公平、科学地选择展销会举办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总则
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百分制)进行评审,其中:投标人资信实力25分、投标人过往业绩30分、参展方案20分、应急方案和招展承诺25分。申办方的评审得分为各项目汇总得分,排名第一的申办方为展销会举办方候选人,排名第二的申办方为候补展销会举办方候选人,其他申办方候选资格依此类推。
二、评分内容及标准
(一)申办方资质实力(25分)
1.正式职工人数(5分):≥20人得5分,10≤正式职工人数<20人得3分,5≤正式职工人数<10人得1分。(要求提供员工工资表或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2.财务状况(10分),其中:
(1)投标人注册资本(3分):≥500万元得3分,300万元≤注册资本<500万元得2分,100万元≤注册资本<300万元得1分。
(2)前2年年均业务收入(7分):≥1000万元得7分,500万元≤前2年年均业务收入<1000万元得5分,300万元≤前2年年均业务收入<500万元得3分,其他得1分。(要求提供财务审计报告和说明)
3.资质情况(10分),其中:
(1)经营范围拥有开展国内展会活动的机构(5分):有得5分,没有得0分。(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2)无犯罪记录具有良好信誉的机构(3分)。(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3)单位/展会的奖项、证书或荣誉(2分):获得过市级及以上奖项、证书或荣誉的,每个得1分,最高得2分。(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二)申办方过往业绩(30分)
1.前2年组展的展位数总计(15分):≥200个得15分,100个≤组展展位数<200个得10分,50个≤组展展位数<100 个得6分,组展展位数<50个得3分。
特别说明:上述要求须以清晰可辨的相关证明资料(包括合同和发票复印件)作为评审依据。
2.前2年承担展销会数量总计(15分):≥20个得15分,10个≤组展项目数<20个得10分,5个≤组展项目数<10个得6分,1≤个组展项目数<5个得3分。
特别说明:上述要求须以清晰可辨的相关证明资料作为评审依据。
(三)参展方案(20分)
方案必须具备完整性、可行性及具有针对性(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安排、展位获取、招展计划、公共布展、安全措施),实施方案可行性、针对性强的,得20~15分;较强得15~10分;一般得10~5分;较差得5~0分。
(四)应急预案与组展承诺(25分)
应急预案必须完备、贴合实际(包括但不限于:治安保障、消防应急、交通运输、供电保障、安全措施),应急预案完备、贴合实际情况得15~10分,其他的9~0分。
组展承诺:每承诺组20个展位得1分,最高不超过10分。
三、其他
评委评分时取整数位。按照评审小组成员的独立评分结果汇总数的取算术平均分计算,计算公式为:评分=【评审小组所有成员评分合计数-(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评审小组组成人员数-2)(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 2 位)。
评审会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评审结果的产生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每位评委必须在评审报告上签名确认,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保留意见,并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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