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2025年12月09日 |
| 标 题:上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思县乡镇级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上政规〔2025〕2号 |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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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上思县乡镇级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12月9日
上思县乡镇级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为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定,以及《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立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事项的函》(桂建函〔2018〕787号)等有关精神,决定对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营的乡镇开征乡镇污水处理费。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主体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上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第七、八、九条规定,我县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营的乡镇,其规划范围内向乡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乡镇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乡镇污水处理费。我县已建成的乡镇污水处理厂有3个,包括在妙镇、叫安镇、华兰镇。正在建设的乡镇污水处理厂有4个,包括平福乡、南屏乡、那琴乡、公正乡。
三、征收标准
上思县各乡镇污水处理费应执行同一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第一点规定: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以及《关于调整上思县城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上价〔2016〕8号)规定,我县各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居民0.85元/立方米,非居民1.2元/立方米。
四、征收方式
乡镇污水处理费按月征收,由乡镇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共供水企业签订代征污水处理费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与其水费收入应当分账核算,并全额上缴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五、部门分工
(一)县住建局:负责制定我县乡镇污水处理收费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的用款申请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对运营单位污水处理费使用情况实行监督、检查等。
(二)县发改局:负责牵头开展我县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制定和调整,依据程序向上一级发改部门申请污水处理企业成本监审、专家论证等。
(三)县财政局:负责配合制定我县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将污水处理费纳入财政预算年度收支计划,实行专款专用,对运营单位污水处理费使用情况实行监督、检查等。
(四)县水利局:负责加强农村饮水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业管理和监督,协助乡镇排水主管部门确定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基数;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减少污水排放。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自用水源用户情况统计,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宣传,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各项工作。
(六)各公共供水企业:被委托进行代征的供水企业要严格执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足额上缴财政,按期完成代征工作。
六、征收管理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等文件明确: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置的资金;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污水处理费性质属性行政事业性收费。
城镇污水处理费要根据用户实际用水量按月计收。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对用水单位和个人不按照规定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的,由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收手续费支出,不得挪用他用。
(一)严格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制度,确保足额征收。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乡镇供水企业于次月10日前将污水处理费全额缴入上思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如因供水企业原因征收不力或挪用污水处理费造成不能按时足额缴纳至上思县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的,上思县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将按《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二)乡镇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按代征额2%执行,代征企业按合同约定每半年或者一年向县住建局提出代征手续费支付申请,县住建局审核后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相关审批流程进行拨付。
(三)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污水运营费由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按合同约定每半年向县住建局提出支付申请,县住建局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相关审批流程进行拨付。
(四)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强化纪律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征缴工作,在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2.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3.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4.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污水处理费缴入上思县财政部门;5.违反规定扩大污水处理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6.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本方案从正式印发后开始实施,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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